“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网络平台反映“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
6月22日,据浪潮新闻报道:山西运城男子张磊(化名)在网上反映13岁的妹妹被一男子强奸。事发后,涉事者韩某某还威胁恐吓妹妹小月(化名),要求她撤案,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张磊(化名)查询到的案件不予立案状态 受访者提供
23日,小月的哥哥张磊向红星新闻讲述了该起案件的发生,以及后续家人争取立案的过程。据其介绍,22日晚,有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员再次上门告知家属“构不上刑事案件”,小月被性侵系其“自愿”行为。
13岁女孩疑被性侵被带去报案
家人称其受到威胁又要求撤案
6月23日,张磊告诉红星新闻,小月被性侵一事发生于4月18日,直到4月30日凌晨,妹妹向他女朋友发信息,称想谈谈“我最近发生的事”,此后断断续续吐露,自己被一个绰号“黑哥”的男子强奸了。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当天微信聊天记录中,小月讲述,“18号我和朋友豆豆去找她的朋友,和她待了一会儿,看到了黑哥,我以前骂过黑哥,他让我道歉,我没去,黑哥叫我们喝酒,我说不了。黑哥是混社会的,他把我送回去,我已经知道他要干啥了,我就说不,他非要。”张磊女友问,“你跟他发生关系了?是我理解的那个意思?”小月回答,“嗯”“我反抗了”“我想录音被他发现了。我手机被摔了,(当时)谁也联系不到。他在运城混得不错,不敢惹。他通过我朋友转给了我500元”……张磊女友提醒这钱别花,到时候要交给警察,小月表示,“我买手机了”。
▲小月(化名)向家人吐露遭遇 受访者提供
张磊提供的身份材料显示,小月生于2013年1月,事发时13岁;而“黑哥”即韩某某生于1996年,30岁。
张磊告诉红星新闻,自己父母已离婚多年,小月系母亲离婚后的非婚生女儿。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等原因,小月今年上小学五年级,不知怎么接触到社会上的人。作为同母异父的哥哥,张磊一直担心妹妹的未来。2025年11月,他曾联系小月的生父,对方“不认这个孩子”。
张磊说,4月30日得知情况当天,家人立即带着小月,到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予受理,未出具回执。
张磊说,从5月1日至6日,小月失联了整整6天。5月6日深夜,家人联系上小月,要求她回家,小月表示和朋友对象在一起。张磊称,“妹妹站在路口不回家,死活闹着要撤案,被我妈拉回了家。”张磊称据他了解,此前,韩某某曾找到妹妹,“当面威胁,她敢报警就要‘杀她全家’‘我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妹妹因此心生恐惧。因记者未能联系上韩某某,对此说法无法核实。
张磊称,警方曾告诉家人,韩某某曾有前科,并于2024年被盐湖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外,张磊看了韩某某的快手账号,发现他关注了许多“低龄初中未成年人的快手号”。
5月7日,张磊去姚孟派出所第二次报警,“但没拿到回执。”
记者看到,5月8日,运城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给小月出具的门诊病历单显示,主诉“性侵后12+天,要求取阴道分泌物”,专科检查出“处女膜7点处可见一0.3cm的陈旧性裂痕”。同时,为证明小月的年龄,家人当天还带小月做了骨龄影像诊断,显示符合13岁骨龄表现。
5月12日,张磊母亲带着小月去做笔录后,小月再次失联。此后,张磊先后向运城市12345、政法、12389督察、民政、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
5月14日,派出所向小月出具了受案回执。张磊说:“我们找到了妹妹,但她很快又被‘黑哥’的同伙、一个未成年人骗出去,给她洗脑,要她撤案。”
▲警方受案回执 受访者提供
警方不予立案后,发布警情通报称全面复核
张磊告诉记者,妹妹的情况可能比他了解的更复杂。去年9月回老家,他就看到小月手和腿上有几道疑似自残的刀割伤痕。张磊说,强奸案受案后,进展不顺利,派出所未立案。其中,6月1日,小月和母亲一起到派出所咨询案件进展。
红星新闻记者听到录音中,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其次,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14岁”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录音中,民警多次问小月,“为什么老要跑”,教导小月长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独立赚钱,小月并未回答。
家人了解到,今年5月1日至6日劳动节假期失联期间,小月“被骗去一家‘KTV’上了3天班,被威逼利诱,从事“仙人跳”(骗钱)。“其中一个叫‘小轩’的张姓男子让我妹妹谎报年龄给领队说是16岁,给顾客说是18岁。后来他还在教唆她怎么跟警察沟通。”张磊得知后,将此事报告给了这家KTV所在辖区的派出所。
▲家属称五一假期期间小月(化名)被诱骗至KTV上班 受访者提供
在6月1日的录音中,办案民警也谈及“KTV”一事,称小月否认自己“陪酒”,表示自己“没被点上”,也没挣到钱。但她提到,当时被朋友“小轩”带领,参与了“仙人跳”,从客人处获得250元,后来将钱交给了“小轩”。
张磊说,从报案至今,家人从未主动提过任何赔偿要求,也从未主动谈过钱。6月20日,张磊通过受案回执上的案件编号,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上查询,发现运城警方已于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还未收到不予立案文书。”
6月22日媒体报道此事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于23日凌晨发布警情通报称,分局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
张磊称,通报发布前的6月22日晚9点多,有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员上门找到母亲。红星新闻记者在录音中听到,该人员称,6月12日已经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家属,同时,“民警调查后,认为构不上刑事案件,如果够了,肯定给他采取措施了”。该人员还表示,“网上发这个事情,对她(小月)不好,流言蜚语、真话假话都有”,并告知家人,“如果你们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认可,可以向运城市公安局复议,或向盐湖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录音中,小月的母亲再次强调,“她是被别人胁迫的,她也不懂事,从一开始就是他们在诱导她”。对方则回答,法律对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但该案“不是那么一回事”,小月和韩某某发生性行为系小月“自愿的”,妹妹“收了钱”。
23日,记者联系姚孟派出所,电话始终“在忙”,对于22号晚上上门一事暂无法核实;记者联系盐湖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本案正在办理中,后续调查结果将会通报。记者又致电韩某某,对方电话“已关机”。
律师看法:
双方相识,或不存在对年龄“完全不知情”的空间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缦卿告诉红星新闻,《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行为人为30岁男子,无论该13周岁幼女是否自愿、是否收受钱物,如果双方发生了性行为,该男子大概率构成强奸罪。
周缦卿表示,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性侵害12周岁以下被害人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而对于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如果行为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本案当事人仅13周岁,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依据《刑法》第236条,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有无反抗,一律以强奸罪定罪且从重处罚。针对12-14周岁幼女,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本案相关人员有绰号,双方相识,较难存在“完全不知情”的合理空间。同时,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主动追诉。
对于上述警情通报提到的复核,谭敏涛认为,首要核查原始询问录像、笔录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办案规范。若复核维持不立案,家属可在7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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