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交警发布关于规范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告知书
关于规范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近期,我市电动摩托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频发,为保障交通安全,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有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电动摩托车属性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主要分为两类:
1.电动轻便摩托车(蓝牌):最高车速≤50km/h或者电机功率≤4kw;
2.电动普通摩托车(黄牌):最高车速##_FORMAT_GT_##50km/h或者电机功率##_FORMAT_GT_##4kw。
二、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具备的条件
驾驶电动摩托车必须做到“牌证齐全、戴头盔”:
1.需挂牌。车辆所有人需携带发票、合格证、交强险以及身份证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严禁拼装改装;
2.需有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考取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轻便二轮摩托车需要F证或E证或D证,普通二轮摩托车需要E证或者D证,三轮摩托车需要D证)。
3.需检验。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需保证电动摩托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4.需戴头盔。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驾乘人员均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5条规定,驾驶证记9分、罚款二百元、扣留机动车;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罚款二百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驾驶证记9分、罚款二百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驾驶证记1分、罚款五十元;
5.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6.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
以上“机动车”均指摩托车。
同一驾驶人同时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下一步,泰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对无证驾驶、无牌上路以及拼装改装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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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泰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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