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和定位的话,它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6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极其及重要的定位。从内容上来看,民族关系、民族事务历来都是重大的宪制问题,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时俱进实施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系统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框架,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全局性、长远性的基础性保障。
“大家经常用‘含金量’这个词表达一个事业或者事物的成色,如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宪法关系来类比的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从立法程序上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由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以后,由常委会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会以高票通过了这部法律。所以从立法程序来讲,它也是我国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
雷建斌同时介绍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他表示,这两部法律都是民族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治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同时它们涵盖的范围是不同的,内容各有侧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其中第8条对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作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定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关系的法律,其中也有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所以,两个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的,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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