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5年5月,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执法人员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案例解读

对化学品进行鉴定或分类,核心目的是明确其危险特性,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后续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环节的安全作业健全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技术支撑,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公布提供参考,有效预防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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