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由详情
2025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23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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