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主体退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全县食品市场秩序,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存在主体资格依法终止、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注销情形的山东众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4家市场主体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进行注销。自注销之日起,被许可人所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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