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5年9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杜瓦罐气化站中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加热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其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较大,一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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