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违法!
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6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街道应急办,对平度市某烟花爆竹店超量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店超出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定储量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解读
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危险物品实行规范管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概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既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也是匹配场地安全能力、控制爆炸风险、保障应急处置、防止小事故变成大灾难的关键。许可证限量是按店铺面积,结合结构、消防、周边距离等进行核定,超量存放会超出场地设计承载力,火灾、爆炸风险急剧上升,堵塞安全通道、无法快速疏散,如果发生事故,会造成伤亡与损毁范围扩大,瞬间破坏逃生路线与救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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