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收费站私设破胎器:安全管理也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海报新闻编辑 马婉莹
近日,广西寒山高速收费站因在ETC通道布设破胎器并竖立“冲卡破胎 后果自负”警示牌,引发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摩托车违规上高速安全隐患大,入口管控有必要;反对者则直指高速管理企业无执法权限,私设破胎器涉嫌越权。两种声音都有道理,但最核心的问题只有一个:一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是否有权在公共道路上布设具有人身危险性的阻车装置?

同一天两度回应,从“合规布设”到“正在调查”
视频显示,广西岑兴高速寒山收费站入口ETC专用通道路面横向铺设了一排金属破胎器,旁边立有橙黄色提示牌,印有“冲卡破胎 后果自负”。视频发布者表示,收费站工作人员口头劝阻摩托车骑手合规合法,但布设破胎器的方式过于极端——“摩托车车速慢、车身稳定性差,强行上高速确实危险,但破胎器会直接损毁车辆轮胎,一旦骑手失控极易引发侧翻、追尾,次生事故风险极高”。
事件发酵后,岑兴岑梧高速客服中心6月16日上午回应称,该破胎器系因曾出现车辆闯卡行为而设,并称“经过我们公司领导向相关部门(申请后)同意(设置的)”。然而同日下午,同一部门改口称“这个事情正在调查中”,对于调查方向和原因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
从“合规布设”到“正在调查”,短短数小时间隔,同一主体给出了两套说辞。如果确经合法审批,何须仓促改口?这种口径反转,很难不让人对破胎器的审批程序产生疑问。
管理义务与执法权力,企业不能混为一谈
广西全域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有地方规章支撑。收费站对试图闯入的摩托车进行劝阻、登记并移交交警处理,属于合法履职。但劝阻是义务,布设破胎器是强制措施,二者有本质区别。
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补交通行费,但条例并未赋予企业使用破胎、拦车等强制手段的权限。破胎器属于限制性阻车设施,按相关规定仅公安交警、路政等执法部门有权依规部署。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是市场化经营企业,不享有执法权。擅自布设破胎器,等于把民事管理越位成了行政执法,即便初衷是防范闯卡乱象,手段本身已经触碰了法律边界。
有律师指出,高速企业不属于法定执法主体,即便面对车辆恶意闯卡,也没有权限使用可损毁车辆、危及人身安全的物理阻车设施。企业只能留存监控证据、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不能自行采取破胎、拦车等强制措施。
“后果自负”免责声明,法律上站不住脚
破胎器不分车辆类型,只要碾压便直接损毁轮胎。摩托车车身轻、稳定性差,轮胎瞬间破损极易引发侧翻,一旦失控冲撞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无辜司乘人员将为此承担风险。
那块“冲卡破胎 后果自负”的提示牌,看似提前告知,实则是企业单方作出的免责声明。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即便骑手存在闯卡过错,企业私设危险设施诱发事故,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靠一块牌子就免除自身过错责任。记者以普通司机身份询问“小轿车还能不能过”,工作人员给出明确答复“小客车肯定可以上,那个破胎器又不是一直固定在那里的”——这句话恰恰说明,破胎器是临时布设的可移动装置,其部署缺乏固定性和规范性,安全隐患更加突出。
回应前后矛盾,暴露权责边界认知模糊
高速管理方从“经审批同意”到“正在调查”的口径反转,侧面反映出设施布设流程不够规范。
近年来部分高速运营企业面对闯卡现象,急于降低管理成本,不愿走联勤联动的正规渠道,总想靠硬件设施简化管理流程。这种思维误区,混淆了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根本区别,误将经营便利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真正合规的管控模式,应当是高速、交警、路政的常态化联勤联动——入口加强人工引导劝阻,发现闯卡行为第一时间推送路面警力拦截处置,用协同执法替代企业私设惩戒设施。
道路通行秩序的维护,必须守住依法行政这条底线。寒山收费站的破胎器,究竟是谁批准、谁安装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这些问题不能以“正在调查”含糊过去。企业可以提诉求、可以搞服务,但不能越权、不能私设罚具、不能用危险装置代替合法管理。此事需要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明确交代。
(综合华商报、大风新闻、中安在线等)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源于互联网搜集,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