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税务局曝光了2起私户收款偷逃税案件。杭州明通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间,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发放员工工资等隐匿收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3万元,少缴税费168.68万元;桐乡市德宇鞋材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第三方平台收款二维码、私人银行账户收款等隐匿收入,少缴税费176.33万元。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也集中曝光了8起私户收款偷税案件。在这些曝光的涉税违法案件中,企业实控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用员工、亲属个人账户代收经营款项、隐匿营业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这也引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帮忙代收公司款项,员工、亲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多数员工与亲属视代收为“人情帮忙”。认为只要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截留占用资金、不从中获取额外利益,便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董根泰教授分析指出,账户出借人只看到“帮忙转账”的表面行为,却忽视了其背后的法律性质——对私户收款应当区分情形来看,当个人账户被用于承载企业经营资金流时,账户所有人已实质参与了企业的资金流转环节,成为涉税违法链条中的一环。这种“无偿即无责”的认知,本质上是对金融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的严重误解,也是私户收款乱象屡禁不止的思想根源。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这意味着,不论是否从中牟利,出借银行账户都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董根泰教授指出,税务部门关注的不是“私人账户”这个形式,而是账户背后的经营实质是否纳入了国家税收监管体系。当私人账户被用于收取企业经营收入且未入公账、未开票、未申报时,代收人已实质参与隐匿收入链条,一旦证实账户被用于协助隐匿收入,代收人便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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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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