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连接线新春站工地在龙门吊拆除作业过程中,龙门吊支腿发生倾倒,导致工地外2台路过车辆受损,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月1日,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显示,事发前,涉事工地施工围挡范围较2024年《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发生了显著改变,但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开工条件。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提前拆除支腿与台车横梁连接的大部分螺栓,造成龙门吊稳定性降低;作业过程中在汽车吊尚未吊住龙门吊支腿的情况下,提前拆除龙门吊支腿缆风绳,导致龙门吊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整体失衡后向道路侧倾倒坍塌发生事故。

路过的2辆轿车受损,事故致1死1伤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项目为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工程,共计1站2区间(含新春站及中一路站-新春站、新春站-后湖大道站区间)。车站主体结构及区间盾构工程均已完工,正在进行区间轨道铺设和车站附属结构施工,事故发生在新春站工地东侧45t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龙门吊)拆除区域。

龙门吊安拆分包单位为武汉康奥斯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奥斯公司)。

1月30日至31日,武汉康奥斯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带领工人进行龙门吊拆除作业,包括拆除主吊钩、部分电缆、支腿与上部主梁及下部台车横梁之间的大部分连接螺栓,进行缆风绳和临时钢斜撑安装。

2月1日7时30分许,刘某带领作业班组余某等6人进入施工现场继续开展龙门吊拆除作业。8时39分许,完成龙门吊主梁上小车的拆除。10时53分许,完成主梁拆除。随后提前拆除向道路侧反拉的全部缆风绳。

11时16分许,龙门吊剩余部分发生整体失稳,向道路侧倾覆的龙门吊两条支腿及主梁端头冲出围挡。

▲事故现场视频截图

事发后,龙门吊整体向南侧发生倾覆,其中2条支腿及主梁端头冲出围挡,搁置在台车上的2根主梁向南侧发生平移,支腿与台车之间未拆除螺栓部分的法兰板、台车横梁上的部分工字钢斜撑因倒塌发生变形。冲出围挡的2条支腿倒塌在后湖大道由东向西的行车道上,其中西端的支腿砸中一辆行驶中的白色轿车,紧随其后的黑色越野车与倒塌的东端支腿碰撞,造成车头受损。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306.885万元。

涉事项目部被认定多项违规事项

调查报告显示,项目建设单位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项目管理单位为武汉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股份公司),施工单位为武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下属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监理单位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通公司)。

经查,2026年1月20日,刘某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提出了“申请拆除”的请求,施工单位市政集团、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公司同意后,刘某办理了龙门吊拆卸告知手续。

拆除作业前,涉事项目部在知晓龙门吊拆除作业的情况下,未告知武汉康奥斯公司危大工程管理要求,未督促武汉康奥斯公司填报安全审批表,未按照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审批工作。上海建通公司未主动对接市政集团和武汉康奥斯公司了解具体拆除作业计划。

涉事拆除作业作为超危大工程,涉事项目部在实施前未提前上报拆除作业计划,市政集团一分公司作为市政集团内对涉事项目进行管理的分公司,对较大风险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掌握涉事项目部龙门吊拆除作业计划。

经查,2024年7月,市政集团组织编制了涉事龙门吊的《门式起重机吊装与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邀请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论证,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专家同意通过《专项施工方案》,经上海建通公司、地铁股份公司进行审核、审查后实施。

事发前,涉事工地施工围挡范围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发生了显著改变,但市政集团未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开工条件,既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复核、组织修改并重新论证,也未采取措施按《专项施工方案》恢复作业现场环境。

调查报告显示,武汉康奥斯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场主要负责人刘某,拆除作业班组现场负责人鄢某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调查报告建议: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监管人员在履职尽责方面的问题,由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事城发集团、市政集团、地铁集团、地铁股份公司等市属企业有关人员在履职尽责方面的问题,由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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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