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红河石屏“3·24”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4日13时33分许,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二组宅基地人工挖孔桩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268.40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红河石屏“3·24”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非法买卖土地,宅基地违法未批先建,施工工程层层无资质转包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4日13时33分许,张某跃在事发桩孔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现桩孔内水泵发生故障,在未对桩孔内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且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设施的情况下,下孔检修,而后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等症状,便向其妻子查某芬求救。随即查某芬打电话给李某选(系文某雄妻子)求助,同时,在旁人蒋某辉协助下下孔施救。文某雄和李某选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跃、查某芬两人被困孔内,文某雄随即下孔救援造成3人被困,旁人彭某蓉随即拨打119、120求救。13时49分至14时2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先后将孔内3人救出,120医生现场开展抢救,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石屏县异龙镇云泉社区二组,事发地东侧为道路,道路以东由北至南依次为陶某芬家房屋、空地,白自起家房屋、彭某林家房屋、何某英家房屋、杨某群家房屋;南侧为李某华家房屋、杨某荣家房屋、白某碧家房屋;西侧为李某房屋、空地;北侧为空地。中心为在建的人工挖孔桩基础,现场实测施工作业面积126.80平方米,现场堆放有挖出的黑色泥土(泥炭质土),分布排列11个人工开挖桩孔,由北至南依次呈4、4、3分布。事故桩孔为北侧由东至西第3孔,孔口直径90cm,孔上架有1台自制小型卷扬机,孔内壁用细石混凝土浇灌,孔深7米,底部有积水,水深1米。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因死者家属与业主方、承建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8268.40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张某跃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程,作业前未对桩孔采取机械通风,在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未佩戴安全绳、呼吸器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人工挖孔桩作业,吸入一氧化碳后中毒昏迷。查某芬、文某雄在未采取机械通风,未佩戴安全绳、呼吸器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入孔盲目施救,吸入一氧化碳后相继昏迷,导致事故升级。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某跃,作为挖孔桩工程二次承揽人和直接施工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挖孔桩作业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缺乏有限空间作业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佩戴防护措施,未配备相关安全救援设施设备的情况下违规下孔作业,导致自身陷入危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查某芬,作为挖孔桩工程施工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缺乏有限空间作业专业知识;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应急能力不足,在发现丈夫张某跃被困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盲目下孔施救,导致自身被困并加剧了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3.文某雄,作为挖孔桩工程承揽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挖孔桩工程,又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无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张某跃、查某芬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盲目下孔施救,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导致自身被困并加剧了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仓某,作为该工程承揽人,不具备任何法定的建筑施工资质或乡村建设工匠资格,非法承揽农村建房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又将人工挖孔桩工程违规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文某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王某,作为建房业主,非该村村民但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的规定;沿用普某清持有的《批准建房通知书》〔石准建字(2007)第0007954号〕,未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不报备、不报告,未批先建,违反了《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该住房建设施工承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无乡村建设工匠资格的仓*,违反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监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农经〔2025〕9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石屏县自然资源局、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就涉嫌非法买卖宅基地、未批先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石屏县异龙镇人民政府、石屏县自然资源局、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向石屏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石屏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普某清,非法出让宅基地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宅基地。建议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就涉嫌非法出让宅基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来源: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原标题:《致3人死亡!云南石屏县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发布:非法买卖土地,宅基地违法未批先建,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多人被建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