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5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赵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案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是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生产经营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监督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往往规避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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