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一家饲料企业外派的销售人员。2023年12月19日上午7时许,陈某接受刚刚下班的刘某邀约,二人一起吃饭喝酒,随后发生关系。但是当天下午,刘某睡醒后发现陈某已经死亡。后经机构诊断,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陈某家人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陈某家属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来,陈某家属又提出再审申请。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针对该案的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显示,陈某家属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行政裁定书中显示,根据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报警人刘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记载,2023年12月19日上午7时许,刘某下班后打电话约陈某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后两人一同到陈某租住的公寓中发生性关系。14时许,刘某醒来后发现陈某死亡,于是到派出所报案。刘某陈述其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也没有发现陈某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陈某的家属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陈某作为饲料公司外派至诏安县的销售人员,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其一,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固定;其二,其日常工作内容为走访客户、推销饲料、调查市场等,需随时处理与工作相关事务;其三,饲料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工作短信群聊天记录均证实,陈某需每日通过微信汇报当日工作并安排次日计划,事发前一日,陈某仍在群内明确计划次日“继续走访养殖户及经销商”。可见,陈某的工作时间具有延续性和不确定性,其出差期间应视为持续工作期间。原判决以“现有证据证明陈某死亡时不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岗位状态”为由否定工作时间,存在错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陈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根据诏安县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心脏疾患?),故本案陈某死亡能否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

法院认为,虽然公安部门曾出具出警证明,确认陈某于事故当天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因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返回办公室休息。但公安部门之后又作出《出警证明补充说明》,载明派出所经向饲料公司销售经理蔡某进一步了解后,确认蔡某并未与陈某一同出门工作,不能完全证实陈某“外出拜访客户,因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故结合以上证据,陈某死亡前的行为显然与履职无关,不属于前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人社部门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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