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 例

2026年1月,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中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向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截至核查当日已超20个工作日,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56裁量阶次C的基准,对青岛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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